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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批准启动律师业开放三项试点工作

A-A+2014年2月6日08:44法制日报评论

  赵大程就司法部批准沪粤两地律师业开放措施指出

  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国律师业对外开放水平

  1月27日,司法部做出批复,批准同意了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的《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的工作方案》、《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方案》,我国律师业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大程就有关情况作了介绍。

  赵大程指出,这三项试点工作的批准启动,是司法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按照积极、稳妥、渐进原则逐步扩大我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的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的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以及CEPA补充协议八、补充协议十提出的密切内地与港澳律师业交流合作的具体措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这三项新的开放措施,有助于拓展中外律师事务所以及内地与港澳律师业开展业务合作的渠道,提升合作水平,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密切合作,更好地面向客户提供跨境法律服务。同时,有利于中国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之间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业务竞争能力,更好地服务我对外开放。

  赵大程强调,司法部将指导广东、上海两地司法厅(局)适时启动三项试点工作,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措施,切实做好试点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及时调研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评估试点进展情况,不断提高指导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试点工作严格、规范、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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